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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水利罚〔2025〕6号

云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021659F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是云阳县吴家屯水库工程的劳务承包建设单位,2025年5月28日检查发现云阳县吴家屯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临边防护不到位、临时用电不规范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水利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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