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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2 字体:【

关于《云阳县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0年7月,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阳县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云阳府发〔2020〕40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拟文背景及依据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2019年9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渝农发〔2019〕126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委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渔民退捕和禁捕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充分征求各部门、乡镇及渔民意见,拟写了《云阳县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于2020年7月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有四大内容:

(一)目标任务。一是退捕转产工作: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县境内捕捞渔船和所有渔民退捕转产工作。二是禁捕工作:退捕完成后,云阳境内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澎溪河、汤溪河、长滩河、磨刀溪全面禁止捕捞活动,暂定为10年。

(二)补退捕范围及补偿标准。

1.退捕范围。一是我县登记在册的511艘捕捞船及3艘辅助船。二是经海事、农委等部门批准且正常运行专项用于渔业的趸船及趸船上的冻库。三是未经批准渔业趸船、辅助船及其他捕捞渔业设施等不予补偿,包括陆上的渔业冻库、渔民的自用船等。

2.补偿内容及标准。补偿的内容包括撤销捕捞渔业相关行政许可补偿、捕捞渔船及网具补偿及转产安置补助,具体如下:

一是撤销捕捞渔业相关行政许可补偿。以船为单位,每艘补助3万元,含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含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内陆渔业船员证书。

二是捕捞渔船及网具补偿。以船为单位,按材质和船长分类补偿,具体标准为:钢质捕捞渔船(含网具),按船长分两个档次,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登记船长小于8.9米(实际总长小于10.47米)的渔船每艘补助4万元;登记船长大于等于8.9米(实际总长大于等于10.47米)的渔船每艘补助4.5万元。木质捕捞渔船(含网具)每艘补助1万元。辅助渔船,标准为每艘补助2万元(含证书收回)。渔业趸船及船上冻库,经第三方评估后按折旧余命年限补助。

三是转产安置补助。含渔民养老保险补贴、过渡期生活补助、转产就业培训等资金。以捕捞渔船为单位,每艘补助9万元。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兼职渔民,不予享受转产安置补助。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2019年11月-2020年6月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2020年7月宣传动员;2020年7月-9月签订协议、渔船和网具报废;2020年9月底前补偿金发放。

(四)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成立云阳县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由云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社保中心、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扶贫办、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商务委、县信访办、县司法局和涉船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工委委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同时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方案》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一)捕捞渔船。是指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船舶。

(二)辅助渔船。是指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为渔业捕捞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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