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本级)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地方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离休干部保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贯彻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二)单位构成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本级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2名,实有编制人数12名,内设4科1室,包含办公室、综合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基金监管科、财务人事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379.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79.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2年增加78.35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和本年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公积金缴费等预算增加基本支出经费拨款增加51.82万元;项目支出经费拨款增加26.55万元(2021年项目结转)。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379.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379.43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36.4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22.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0.86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增加78.3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51.8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6.55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9.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9.43万元,比2022年增加78.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69万元,比2022年增加51.81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工资结构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9.75万元,比2022年增加26.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医保能力提升费和城乡居民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结转至本年,主要用于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重点工作。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本级)单位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6.00万元,比2022年增加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比2022年减少0.00万元;公务接待费1.00万元,比2022年减少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0万元,比2022年增加0.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财政按照一辆公车5.00万元进行的专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比2022年减少0.0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5.20万元,比上年减少0.28万元,主要原因为单位本年公用经费年初预算按照人头进行一定比例压缩。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6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46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本单位2023年年初暂无项目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2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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