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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6〕第10号


当事人: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45334427C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水口镇宫观路二巷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对禁忌症患者开展诊疗行为

你单位将电针项目用于存在恶性肿瘤、冠心病等禁忌症的患者。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1034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11357.04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电针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对中药饮片超常规剂量开具处方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药饮片天麻、蛇床子、人参片、黄芪、黄柏、炒酸枣仁、炒九香虫,对部分患者超常规剂量开具处方。违法报销68530克,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8918.94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天麻、黄芪、人参片等中药饮片超量开药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三)对诊疗项目超标准收取费用

1.拔罐疗法计价单位为“三罐”,每增加一罐加收1.5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2元。你单位对部分患者三罐以上未按加收收费,而是按全价收费,且部分患者一次收费超过12.00元。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1082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1832.31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拔罐疗法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2.灸法(艾炷灸)计价单位为“次”,你单位对部分患者以治疗部位进行计费。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381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4417.24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灸法(艾柱灸)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3.你单位对部分患者Ⅱ级护理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288.5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976.96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Ⅱ级护理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4.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297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174.75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5.你单位对部分患者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297.5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726.14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法人王*林询问笔录》、《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收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三项行为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2403.38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和超标准收费。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和超标准收费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6年4月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52403.38元,处罚款52403.3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52403.38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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