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6〕第8号
当事人:云阳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MB1C084193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66号
法定代表人:曾*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对部分诊疗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1.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脑电)应按次计费,你单位按照部位对其计费,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8048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132309.12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陶*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康复科科长李*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脑电)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2.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肌电)应按次计费,你单位按照部位对其计费,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1495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4577.80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陶*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康复科科长李*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肌电)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3.电子生物反馈疗法应按次计费,你单位按照部位对其计费,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10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164.40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陶*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康复科科长李*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4.手功能训练应按次计费,你单位按照部位对其计费,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报销2434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0007.48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陶*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康复科科长李*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手功能训练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以上四项行为,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77058.80元。
(二)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医保限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超医保目录限制使用,违法报销221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1919.95元。
该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陶*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康复科科长李*询问笔录》、《云阳县妇幼保健院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2项违法事实,共报销居民医疗保障基金178978.75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且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存在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6年2月1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居民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78978.75元,处罚款178978.7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178978.75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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