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6〕第5号
当事人:云阳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07766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毕*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云阳县中医院在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患者重复收取诊疗项目内含项目费用,具体如下:
1.医院在收取膀胱灌注费用同时收取导尿的费用,涉及导尿51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59.70元。
2.医院在收取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同时收取椎管扩大减压术费用,涉及椎管扩大减压术1.5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2632.50元。
3.医院在收取冠周炎局部治疗同时收取口腔局部冲洗费用,涉及口腔局部冲洗6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48.00元。
4.医院在收取开髓引流术的同时收取了局部浸润麻醉费用,涉及局部浸润麻醉101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1212.00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中医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牟*)、《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汇总表》、《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超物价标准收费
云阳县中医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二级护理费用超实际住院天数收费,涉及数量9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59.70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中医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牟*)、《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汇总表》、《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三)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深部热疗医保支付限制条件为:一次住院不超过5次,云阳县中医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患者一次住院开展深部热疗超过5次并纳入医保报账。涉及数量2次,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600.00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中医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牟*)、《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汇总表》、《云阳县人民医院审计疑点问题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3项违法事实,共报销医保基金5436.2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超物价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且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5436.20元,处罚款5436.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5436.2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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