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63号
当事人: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1349W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对无指针患者开展检查。你单位对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等无指征患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涉及506次,报销医保基金798.37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部分诊疗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具体如下:
1.灸法(艾箱灸)。灸法(艾箱灸)应按“次”计费,你单位部分病人按照部位计费,涉及505次,报销医保基金5677.12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灸法(艾箱灸)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2.关节腔灌注治疗。关节腔灌注治疗应按“次”计费,你单位部分病人按照穿刺数量计费,涉及17次,报销医保基金700.74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蒲*阳)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关节腔灌注治疗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3.开髓引流术。你单位门诊收取“牙髓失活术”费用时,同时收取牙髓失活术内含项目“开髓引流术”的费用,涉及92次,报销医保基金1573.20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开髓引流术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4.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医院收取“中医辨证论治〔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费用,同时收取中医辨证论治〔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内含项目“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的费用,涉及1071次,报销医保基金2534.74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5.Ⅱ级护理。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你单位部分病人Ⅱ级护理收费天数大于实际住院天数,涉及103次,报销医保基金406.28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Ⅱ级护理收费次数大于实际住院天数违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6.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你单位部分病人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收费天数大于实际住院天数,涉及106.5次,报销医保基金756.16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张*)询问笔录》、《云阳县巴阳镇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2项违法事实,报销医疗保障基金12446.61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12446.61元,处罚款12446.6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12446.61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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