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49号
当事人: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1859A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赖*忠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超标准收费
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收取氧化雾化吸入同时收取中心供氧费用,涉及违规收取中心供氧692小时(居民689小时、职工3小时),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1912.3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1902.43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9.87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供氧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超量使用药品
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超药品说明书规定剂量使用药品。皮下注射、肌内或静脉注射维生素B6注射液时,1次用量为50mg-100mg,一天一次,用于环丝氨酸中毒的解毒时,每日300mg或300mg以上。医院为部分患者提供“维生素B6注射液”医药服务时,超药品说明书用量使用。其中:单价为0.75元/支的“维生素B6注射液”,涉及违规数量2次,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18元;单价为0.9元/支的“维生素B6注射液”,涉及违规数量5892次,报销医保基金4198.03元(其中涉及居民医保4106.69元,涉及职工医保91.34元);单价为0.92元/支的“维生素B6注射液”,涉及违规数量7209次,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5335.56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4691.49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644.07元)。以上共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9534.77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8799.36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735.41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董*东询问笔录》、《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生素B6注射液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三)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规定,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院将部分患者门诊健康查体费用(如静脉采血、常规心电图检查、血细胞分析)纳入医保结算,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64501.02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查体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3项违法事实,共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75948.09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且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存在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75948.09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75202.81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745.28元),处罚款75948.0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75202.81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745.28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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