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31号
当事人:云阳县路阳镇文武村卫生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35085033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文武村
法定代表人:陈*平
本机关于2025年 7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党参段串换成党参片进行医保报账。
上述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串换药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52.48元(其中居民医保报销2321.95元,职工医保报销30.53元),处罚款2352.4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75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陈*平)》、《云阳县路阳镇文武村卫生室违规明细确认表》、《路阳镇文武村卫生室居民医保报销违规费用明细表》、《路阳镇文武村卫生室职工医保报销违
规费用明细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使用核查情况确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52.48元(其中居民医保报销2321.95元,职工医保报销30.53元),处罚款2352.4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2321.95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30.53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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