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28号
当事人:云阳县双龙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688911821A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双河社区14组
法定代表人:张*
本机关于2025年 7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检查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无指征开展检查或打包该项目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
上述行为属于过度检查,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过度检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432.20元(其中居民医保报销3175.96元,职工医保报销1256.24元),处罚款4432.20元。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收取了全血粘度测定、血浆粘度测定的基础上,对计算值红细胞流变、红细胞电泳另行收取了红细胞流变特性检测、血浆粘度测定费用。
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434.42元(其中居民医保报销20881.07元,职工医保报销553.35元),处罚款21434.42元。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无主治医师资质的医生越权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将“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每支按每盒医保限价进行医保报销的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9491.76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报销31184.21元,退回职工医保报销8307.55元),处罚款39491.7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第73号)》、《询问笔录(张*)》、《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使用核查情况确认表》、《云阳县双龙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双龙镇卫生院职工医保报销违规费用明细表》、《云阳县双龙镇卫生院居民医保报销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5358.38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报销55241.24元,退回职工医保报销10117.14元),处罚款65358.3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55241.24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10117.14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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