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99号
当事人:云阳彭宏荣中医综合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ABT2WM23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386号
负责人:彭*荣
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超量开药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的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给部分患者超处方天数开具潞党参口服液。
上述行为属于超量开药,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超量开药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05.39元(其中居民医保0.00元,职工医保2305.39元),处罚款2305.39元。
(二)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丙类药品人参串换为甲类药品人参片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将丙类药品蜜远志串换为甲类药品远志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将丙类药品三七串换为甲类药品三七粉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将丙类药品党参段串换为甲类药品党参片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以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797.31元(其中居民医保10780.3元,职工医保5017.01元)。
上述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串换药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797.31元(其中居民医保10780.3元,职工医保5017.01元),处罚款15797.3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第20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第25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使用核查情况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违规明细表确认表、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潞党参口服液违规明细表、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人参片违规明细表、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党参片违规明细表、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三七粉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8102.7元(其中居民医保10780.3元,职工医保7322.4元),处罚款18102.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0780.3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7322.4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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