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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90号


当事人: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474963904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35号                 

主要负责人:赵*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按照物价规定,超声波治疗包括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超声波治疗时,收费超声波治疗同时收费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费用,共涉及报销医保基金98742.20元,你单位分别在2023年10月30日和2025年4月3日对该项目开展了自查自纠,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61146.56元,该项目剩余未处理涉及医保基金37595.64元。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595.64元。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595.64元,处罚款37595.6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钟*波询问笔录、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整改的报告、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明细表(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医院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595.64元,处罚款37595.6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保基金37595.64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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