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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86号


当事人: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42857986B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阳镇庆霞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谭*平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根据纪委移送资料,陈*2023年7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在服刑,陈*姨娘谭*平在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5日和2023年10月18日使用陈*医保卡到你单位就诊,你单位医生未履行核查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义务,明知就诊人员不是参保人本人,为其报销医保基金。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11.44元。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4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11.44元,处罚款222.8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预警问题及反馈表、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医生王*松、张*平询问笔录、陈*亲属谭*平询问笔录、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表、陈*就诊个人费用结算表、陈*就诊处方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4项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11.44元,处罚款222.8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保基金111.44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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