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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云阳县盘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7626904150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长安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诊疗

你单位疑点数据住院患者任*均、黄*成、龚*元、余*全住院期间部分检查项目储存在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过度诊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过度诊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437.05元,处罚款1437.05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颈静脉)未按没增加两根血管加收收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900.16元,处罚款8900.16元。

三、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支原体检查项目,实际开展的为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收费为支原体检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850.00元,处罚款285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吴*伟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201号、询问笔录(吴*伟)、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盘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  云阳县盘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颈静脉)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盘龙街道中心卫生院支原体检查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187.21元(在核查过程中,已退回医保基金1280.30元,余11906.91元未退回),处罚款13187.2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1906.91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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