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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116号


当事人: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235MA5U6MLJ85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部分药品存在串换情况,具体如下:

1.枸橼酸莫沙必利片2024年进货数为18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162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3295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3116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枸橼酸莫沙必利片,涉及枸橼酸莫沙必利片3116盒,报销医保基金58630.66元。

2.木香顺气丸(单价12.85元),2024年进货数为3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99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1876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1774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木香顺气丸(单价12.85元),涉及木香顺气丸(单价12.85元)1774盒,报销医保基金22799.45元。

3.木香顺气丸(单价21.49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该品规木香顺气丸药店未进货,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木香顺气丸(单价21.49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涉及木香顺气丸(单价21.49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595盒,报销医保基金12787.74元。

4.木香顺气丸(单价31.32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该品规木香顺气丸药店未进货,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木香顺气丸(单价31.32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涉及木香顺气丸(单价31.32元,生产厂商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211盒,报销医保基金6608.52元。

5.云南白药气雾剂2024年进货数为155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73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416盒,现实物库存数为23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211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云南白药气雾剂,涉及云南白药气雾剂211盒,报销医保基金7671.96元。

6.安胃疡胶囊2024年进货数为1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79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2302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2222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安胃疡胶囊,涉及云南白药气雾剂2222盒,报销医保基金61993.80元。

7.六味安神胶囊2024年进货数为15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60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1067盒,现实物库存数为1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993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六味安神胶囊,涉及六味安神胶囊993盒,报销医保基金29492.10元。

8.舒筋活血片(单价10.8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该品规舒筋活血片药店未进货,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舒筋活血片(单价10.8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涉及舒筋活血片(单价10.8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870盒,报销医保基金9396.00元。

9.舒筋活血片(单价59.4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该品规舒筋活血片药店未进货,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舒筋活血片(单价59.4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涉及舒筋活血片(单价59.40元,生产厂家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134盒,报销医保基金7959.60元。

10.舒筋活血片(单价17.10元,生产厂家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该品规舒筋活血片药店未进货,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舒筋活血片(单价17.10元,生产厂家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涉及舒筋活血片(单价17.10元,生产厂家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279盒,报销医保基金4770.90元。

11.仙灵骨葆胶囊2024年进货数为10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143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840盒,现实物库存数为1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688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仙灵骨葆胶囊,涉及仙灵骨葆胶囊688盒,报销医保基金13932.00元。

12.丹鹿通督片2024年进货数为10盒,2023年12月31日库存数为8盒,2024年医保报销数量为462盒,现实物库存数为10盒,报销数比进货数多454盒。药房将其他药品串换为丹鹿通督片,涉及丹鹿通督片454盒,报销医保基金17161.20元。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责令改正,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报销金额1倍的罚款。药店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3203.92元,处罚款253203.9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99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违规明细确认表、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部分药品2024年进货情况明细表、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口三店部分药品进销存情况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3203.92元,处罚款253203.9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253203.92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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