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34号
当事人: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765942606F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五同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妍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检查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将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用于非心血管疾病患者常规检查,其行为属于过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187.55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基金4430.8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1756.75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医院将单人间床位费按照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收费为40元/日,多收取22元/日纳入医保报销,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5086.80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基金37364.8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7722.00元)。
三、分解项目收费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将日常护理中包含的测血压再次按照动态血压监测(肢体动脉(血压比及脉搏波传导速度)同步检测收取)收费,其行为属于分解项目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541.31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基金2484.8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1056.51元)。
四、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打包到两个临床检验项目中,部分患者同时收取两次费用,只出一次检查报告,其行为属于重复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790.56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1352.8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437.76元)。
五、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将消化系统(使用电子镜加收)串换为呼吸系统窥镜诊疗(使用电子纤维内镜加收)收费,其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68.40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528.0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140.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36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态血压监测(肢体动脉(血压比及脉搏波传导速度)同步检测收取)违规明细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违规明细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违规明细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呼吸系统窥镜诊疗(使用电子纤维内镜加收)违规明细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清肌红蛋白测定、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清肌酸激酶测定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上述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7274.62元(其中涉嫌违法报销居民医保基金46161.20元,涉嫌违法报销职工医保基金11113.42元),处罚款57274.6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46161.2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11113.42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