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3〕第153号
当事人: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0450G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石门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诊疗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电针项目用于使用说明书禁忌症患者,其行为属于过度诊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425.60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8×10吋(激光干片加收)超标准收费,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95.20元(其中职工医保基金7.20元,居民医保基金288.00元)。
三、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自费药品党参段串换为党参片进行医保报账,其行为属于串换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54.76元。
四、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脂蛋白a(LPa)测定串换为血清载脂蛋白α测定进行医保报销,其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乙类项目医用打印胶片串换为甲类项目14×17吋进行医保报销,其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458.30元(其中职工医保基金163.84元,居民医保基金6294.4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龚*询问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党参片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电针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14×17吋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8×10吋(激光干片加收)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血清载脂蛋白α测定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933.86元(其中职工医保基金171.04元,居民医保基金8762.82元),处罚款8933.8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8762.82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171.04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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