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3〕第131号
当事人:云阳广济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235MA5U3AR41J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535号
法定代表人:史*平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诊疗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住院患者电针项目超组数治疗,其行为属于过度诊疗,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67.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住院患者邓高清取出肩胛部及胸肋部两处内固定装置时,医院按肋骨数量收取10次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费用,多收取8次该费用,其行为属于重复收费,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508.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三、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两根血管后应按每增加两根加收60元收费,医院未按加收标准收费,按照全价收取130元,多收取70元/次,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62.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四、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自费中药党参段串换为甲类中药明党参,其行为属于串换药品,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360.4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五、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乙类耗材项目胶片串换为甲类诊疗项目8×10吋收费,其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357.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将术后镇痛、术后镇痛(静脉硬膜外联合给药)、术后镇痛(腰麻硬膜外联合给药)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其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4356.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史*平询问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广济骨科医院违规明细确认表、电针超组数明细表、云阳广济骨科医院术后镇痛违规明细表、云阳广济骨科医院8×10吋违规明细表、云阳广济骨科医院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违规明细表、云阳广济骨科医院邓*清违规明细表、云阳广济骨科医院明*参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60011.26元,并处罚款60011.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60011.26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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