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3〕第101号
当事人: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2500235MAABT2WM23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386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
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药品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将自费药品党参串换为明党参进行收费并报销医疗保障基金,存在串换药品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172.9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通过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健胃消食片、消风止痒颗粒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61.6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许可证、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负责人彭*荣询问笔录、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违规明细表、云阳彭宏荣中西医结合诊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10434.57元,并处罚款10434.5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0434.57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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