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
依据有关规定,现将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附件:1.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医疗)
2.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医疗) |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云阳胡桂芳中医诊所 |
92500235MAABNEUH9N |
云卫传罚〔2023〕17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李问桥中医诊所 |
92500235MA619X7X21 |
云卫传罚〔2023〕31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盘龙街道中心卫生院 |
125002357626904150 |
云卫传罚〔2023〕35号 |
隐瞒传染病疫情“水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曾文春西医诊所 |
92500235MAABQ5E690 |
云卫传罚〔2023〕29号 |
隐瞒传染病疫情“淋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广济骨科医院 |
91500235MA5U3AR41J |
云卫传罚〔2023〕23号 |
缓报传染病疫情“乙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赵颜友中医诊所 |
92500235MA61D6EH4B |
云卫传罚〔2023〕22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3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云阳县张金私人订制美发店 |
92500235MA61ANED1A |
云卫公罚〔2023〕81号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国豪商务酒店 |
92500235MA5Y6YL22K |
云卫公罚〔2023〕93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冉启兰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3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全兴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9150023505645233X3 |
云卫公罚〔2023〕84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蒲昌美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5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长益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235MA5YT4JJ2T |
云卫公罚〔2023〕92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余海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5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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