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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月份公示信息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

时间

执行

情况

云阳县乐乐童年卡牌副食店(陈桃林)

9250XXXXXXXXXXGD14

云阳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不含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当事人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2023年12月23日开始通过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型号:85006M)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收费标准为每20分钟1元,直至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为10元,分别是2023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收取上网人员黄某5元上网费用,2023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收取上网人员黄某5元上网费用(此笔上网费用当事人已退还上网人员)。当事人有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有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10元。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5(当事人已退还黄某5元);2.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鼠标1个,电脑充电器1个;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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