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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被处罚单位: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刘四康(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HF5E

身份证号码:5002**********4874

行政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伍元玖角整3.责任人刘四康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处罚机关: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处罚日期:2023615                                                                                                         

2023年3月5日10时15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对该公司进行执法调查。3月6日10时46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苏*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云阳办事处负责人刘**进行调查询问,初步了解到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开展研学旅行审批流程,提取了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审批资料。3月7日22时58分,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云阳办事处负责人刘四康提供了与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没有详细的明确双方研学旅行任务分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3月8日15时8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苏*、李*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分别对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和市场负责人谭*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发现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与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合作经营旅行社业务。3月9日10时20分至17时26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苏*分别对山里红酒店负责人刘*、三峡农耕园负责人梁*、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云阳办事处工作人员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发现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山里红酒店、三峡农耕园签订了用餐和旅游景区合作协议,并开展了研学旅行活动。3月10日,经批准立案。

后经调查,3月10日14时24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苏*在支队办公室对学生家长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发现此次研学旅行活动由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研学方案及旅行行程。3月10日15时45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苏*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孕婴世界三楼”的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云阳办事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求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1号),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云阳文综改字〔2023〕7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云阳文综调通字〔2023〕7号)。3月15日,对学生家长赵某某调查询问再次确认此次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为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3月21日至22日,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分别对云阳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韩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石某某、谭某某、但某某、帅某某、苗某某、杨某某、涂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核实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研学旅行活动的收费情况,合计报名参团学生616名,共计收费331408元。5月18日,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研学旅行活动的营业收入及成本支出。5月26日,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带队老师发放工资的花名册。2023年5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3月开始,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活动,与学校及辅助人员签订《合作协议》等旅游经营行为,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记录》,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云阳办事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市场负责人及学生家长、辅助人员等调查笔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家长告知书、研学旅行活动审核备案表、研学旅行服务协议、研学方案、研学主题课程方案、研学安全预案等研学审核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举报处理单(证据编号:1-1-1)1份,证明群众举报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2.云阳县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审核备案表复印件(证据编号:2-1-4)4份;云阳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证据编号:2-2-1)1份;研学旅行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2-3-1)1份;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证据编号:2-4-2)2份;研学方案复印件(证据编号:2-5-1)1份;关于“品农耕文化 领家乡风情”研学出行家长告知书复印件(证据编号:2-6-1)1份;云阳实验小学“品农耕文化 领家乡风情”研学主题课程方案复印件(证据编号:2-7-1)1份;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品农耕文化 领家乡风情”研学安全预案复印件(证据编号:2-8-1)1份;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2-9-1)1份;大巴车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2-10-1)1份;餐饮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2-11-1)1份;团队接待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2-12-1)1份;实验小学2017级“品农耕文化 领家乡风情”研学安全预案复印件(证据编号:2-13-1)1份;基地对接函及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2-14-3)3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3.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刘四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3-1-1)1份;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的《委权委托书》(证据编号3-2-1)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3-3-1)1份;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3-4-1)1份;刘四康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3-5-1)1份;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3-6-1)1份;刘**提供的钉钉群里的发送的旅游合同及家长确认情况(证据编号3-7-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4.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3-1-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租借云阳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5.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5-1-1)1份;谭**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5-2-1)1份;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5-3-2)1份;谭*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5-4-1)1份,谭*经确认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据编号5-5-1)1份;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5-6-1)1份;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编号5-7-1)1份。证明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给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

6.云阳县耕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联系微信截图(证据编号6-1-3)3份;云阳县耕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6-2-1)1份;云龙山里红酒店负责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联系微信截图(证据编号6-3-3)3份;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云龙山里红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6-4-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与辅助人的合作情况。

7.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唐*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据编号7-1-1)1份;唐*本次研学旅行带团用餐的截图(证据编号7-2-1)1份;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7-3-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此次研学旅行活动的情况。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号)(证据编号8-1-1)1份;《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证据编号8-2-3)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云阳文综改字〔2023〕7号)(证据编号8-3-1)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云阳文综调通字〔2023〕7号)(证据编号8-3-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办事处的经营场所地址及工作情况。

9.云阳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王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石某某、谭某某、但某某、帅某某、苗某某、杨某某、涂某某的调查询问和收费情况(证据编号9-1-12)12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研学旅行活动的行程及收费情况。

10.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研学旅行活动情况说明(证据编号10-1-1)1份;带队老师发放花名册(证据编号10-2-1)1份。证明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

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活动,与学校及辅助人员签订《合作协议》等旅游经营行为,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记录》,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办事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云阳县龙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市场负责人及学生家长、三方辅助人员等调查笔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家长告知书、研学旅行活动审核备案表、研学旅行服务协议、研学方案、研学主题课程方案、研学安全预案等研学审核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重庆四叶草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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