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
案由: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被处罚单位(个人):云阳县飞洋健身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XXXXXXXXXX
经营者:谭静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处罚日期: 2023年5月6日
案情概要及法律依据:
2023年3月24日10时30分,县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XX(22003521035)、苏XX(2200352102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1幢1-4-3-4-22的“云阳县飞洋健身俱乐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阳文综安监管责改〔2023〕16号),现场制作了店长杨XX、前台汪XX的《调查询问笔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3号),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体育经营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当事人提供了安全相关资料复印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3月27日,在支队B307办公室制作了安全负责人任XX的《调查询问笔录》,在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1幢1-4-3-4-22,分别制作了代理店长杨XX、会籍顾问黄XX、销售胡XX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日,当事人提交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飞洋会议/培训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演练图片等整改资料,经执法人员查看下达的整改意见均整改到位。2023年4月3日,在支队B307办公室制作了法定代表人谭XX的委托人张XX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今年营业以来,未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3号《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证据编号:1-1-1)一份,现场照片(证据编号:1-2-3)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2-1-1)一份,《体育经营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据编号:2-2-1)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 代理店长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3-1-1)一份,杨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3-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4. 前台工作人员汪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4-1-1)一份,汪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4-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5.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阳文综安监管责改〔2023〕16号)(证据编号:5-1-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6.安全负责人任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6-1-1)一份,任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6-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7.代理店长杨XX的二次《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7-1-1)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新进员工的情况;
8.新进员工会籍顾问黄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8-1-1)一份,黄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8-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9.新进员工销售胡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9-1-1)一份,胡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9-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10.《整改复查意见书》(云阳文综复查〔2023〕16号)(证据编号:10-1-1)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11.法定代表人谭静的委托人张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11-1-1)一份,张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11-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编号为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3号《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代理店长、前台工作人员、安全负责人、会籍顾问、销售的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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