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决定>县文化旅游委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云阳文综罚字〔202310

当 事 人:云阳县平湖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献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31620829Y                                                                  

住   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13号

2023年3月2日15时15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炜(22003521026)、付小林(22003521023)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13号的“云阳县平湖印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齐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地内堆放有当事人印刷的《名师课堂课时同步作业物理八年级下册》533本(未发现出版信息),封面为《创新考王》内容实为《冲刺100分三年级数学》试卷210张(出版社为: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号:“ISBN978-7-5576-7011-5),上述出版物均为教辅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权利证明,也无法提供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献春和员工邬启兵的《调查询问笔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0号),依法对《名师课堂课时同步作业物理八年级下册》533本,《冲刺100分三年级数学》试卷210张,共计743份出版物采取扣押措施,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拍摄了现场照片5张。

2023年3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3月12日收到《名师课堂物理八年级下册》权利人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函件,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表明未授权云阳县平湖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名师课堂物理八年级下册》。 

2023年3月13日收到《冲刺100分三年级数学》权利人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函件,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表明未授权云阳县平湖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冲刺100分三年级数学》。 

2023年3月15日,在云阳县文化执法支队A301办公室再次制作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献春的《调查询问笔录》,郭献春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于2015年2月28日成立并开始营业,《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齐全,《印刷经营许可证》上列明经营范围为:其它印刷品的印刷。 2023年3月2日15时15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印刷厂房内发现的《名师课堂课时同步作业物理八年级下册》533本(出版社为: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书号:“ISBN978-7-5501-7411-5),《冲刺100分三年级数学》210张(出版社为: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号:“ISBN978-7-5576-7011-5),上述出版物均为教辅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权利证明,也无法提供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且上述出版物权利人来函证明未授权当事人印刷复制其出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属实,因还未进行交易行为,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编号为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编号:1-1-1)一份,现场照片(证据编号:1-2-5)五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献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2-1-2)两份,郭献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2-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无违法所得;

3. 当事人员工邬启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编号3-1-1)一份,邬启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编号:3-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

4.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编号:4-1-1)一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编号:4-2-1)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协查复函》(证据编号:5-1-1)一份,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据编号:5-2-1)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

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协查复函》,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编号为云阳文综检(勘)字〔2023〕1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属实,因还未进行交易行为,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予以处罚。

2023年3月24日,本委员会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阳文综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2023年3月27日向本委员会提出了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委员会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扣押的出版物553本和试卷210张,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罚款缴纳处(重庆市云阳县紫荆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往南150米云商大厦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缴款完毕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第一联交回云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员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云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4月12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