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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

我局于2025年0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及2025年9月30日,对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云江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及噪声监测。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年10月9日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5】第ZF23号】显示9月25日该公司工地施工噪声为88(dB),昼间超标18分贝,出具的2025年10月14日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5】第ZF26号】显示9月30日该公司工地施工噪声为80(dB),昼间超标10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对现场管理人员蒋紫川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9月29日对汤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9日由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5】第ZF23号】;

5.2025年10月14日由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5】第ZF26号】;

6.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晓隆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参保证明;

10.2025年9月28日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2.2025年9月29日由汤银提供的项目部人员名单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云江赋”工程9月25日的施工噪声为88(dB),昼间超标18分贝;9月30日的施工噪声为80(dB),昼间超标10分贝。证据6、7、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生产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2025〕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12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1.噪声超标系特殊情形所致,非主观故意且已及时整改;2.已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无违法主观过错;3.有法定从轻情节: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噪声污染。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认为:1.我局在2025年9月25日和9月30日对你单位监测噪声超标后,于2025年11月19日再次监测,噪声仍然超标,故你单位并未改正;2.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已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无违法主观过错”,你单位长期被群众投诉噪声扰民,且我局多次监测均超标,因此存在主观过错;3.在裁量过程中按照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裁量。综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一般时期裁量等级取2;超标9分贝以上裁量等级取5)、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5次以上裁量等级取5;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未落实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陆仟陆佰零玖元整(¥76,60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551830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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