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云阳县顺航劳务服务部(熊道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EC87U4XK
身份证号码:5112**********9121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九龙乡大包村7组26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云阳县顺航劳务服务部分包的云阳实验中学校艺体教学楼综合楼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项目在2025年3月16日未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噪声持续至当日23时左右。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3月1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1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顺航劳务服务部分包的云阳实验中学校艺体教学楼综合楼项目在未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噪声。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熊道清身份证复印件;
6.被委托人张继国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5、6、7、8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顺航劳务服务部(熊道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5年6月6日向你直接送达了《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云阳县顺航劳务服务部分包的云阳实验中学校艺体教学楼综合楼项目在未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噪声。但鉴于你工地系初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各项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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