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双江街道邦泰云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4月8日凌晨5时,我局对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邦泰云玺2期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4月9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邦泰云玺2期房地产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邹庆身份证复印件;
6.被调查人杨文杰身份证复印件;
7.《任命书》。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邦泰云玺2期房地产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违反了《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取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2)、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取1)计算金额为21250元,你单位无《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以计算处罚金额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局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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