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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乐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C0UDAYX4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康庄路1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7日,我队对重庆众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55项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动工建设。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30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众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动工建设。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众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7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52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众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55项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动工建设,总投资2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3800元,你单位无《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以计算处罚金额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捌佰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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