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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46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曾明养猪场

投资人:曾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203518541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中兴村1组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23日,我队对云阳县曾明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及时修复受损的还田管网,导致养殖废水排放至养殖场下方荒坡处。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23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25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23日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曾明养猪场未及时修复受损的还田管网,导致养殖废水排放至养殖场下方荒坡处。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曾明养猪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46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7月6日陈述申辩称未达到养殖规模,安装有相应设施。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曾明养猪场和另一养猪场共用设施,经核查,存栏商品猪250头、母猪15头、仔猪100头,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换算当量为生猪290头,属规模畜禽养殖场,未及时修复受损的还田管网,导致养殖废水排放至养殖场下方荒坡处。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系初犯,造成环境污染程度较轻,根据《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及第五条第二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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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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