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决定>县生态环境局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45号

被处罚人:云阳县陈礼见养猪场(陈礼见)

身份证号码:5112**********03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QXNR67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梅树村3组93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中兴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23日,我队对陈礼见经营的云阳县陈礼见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排放至下方荒坡。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23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25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23日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陈礼见经营的云阳县陈礼见养猪养殖废水排放至下方荒坡。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陈礼见养猪场(陈礼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45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陈礼见经营的云阳县陈礼见养猪存栏仔猪131头、商品猪75头,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换算当量为生猪88头,属养殖专业户,养殖废水排放至下方荒坡。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你养猪场无从轻、从重、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1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