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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前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3387318E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86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8日,我队对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边坡治理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项目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锚孔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21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8日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边坡治理建设项目”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锚孔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边坡治理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7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43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7月8日向我支队申辩称你项目工期短且改正及时,请求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边坡治理建设项目”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锚孔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积极改正,且为助企纾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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