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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昌胜废油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48TCXG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23日,我队对云阳县昌胜废油收购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收集废矿物油的过程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危废交接记录单》共8份。

证据1、2证明云阳县昌胜废油收购有限公司在向汽修厂收集废矿物油的过程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仅有手写记录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昌胜废油收购有限公司。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的规定,你单位所收汽修厂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4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6月14日向我对进行陈述申辩称:1.你单位是开具了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提供了相关复印件;2.关于2022年对创达汽修收废油3次共计720公斤未开具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是由于创达汽修未报备管理计划导致无法开具联单;3.关于2023年对部分汽修未开具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是由于另一家危险废物收购单位介入并不正当竞争,部分汽修修改用户名和密码,导致你单位无法进入系统开具联单。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昌胜废油收购有限公司收集废矿物油的过程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你单位陈述申辩后,我支队进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复核,发现你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共有5次收集废矿物油的过程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且即使存在汽修厂未报备或修改密码的客观原因,你单位也不应该在没有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申报的情况下收集废矿物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未产生环境危害后果,且为助企纾困,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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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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