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39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义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2UHH9H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燕子村6组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29日,我队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通过闸阀经涵管流入厂区外干溪子河沟。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4月6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通过闸阀经涵管流入厂区外干溪子河沟。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21〕034号),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应当循环利用不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39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通过闸阀经涵管流入厂区外干溪子河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在我支队检查后积极整改,且为助企纾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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