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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37号

被处罚个人:云阳县铭达汽修厂(廖小江)

经营者:廖小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FGKG0N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鹿硐村12组32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133号云阳县明浪·江上明珠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7日,我队对廖小江经营的云阳县铭达汽修厂进行检查,发现你汽修厂无喷漆间,无废气处理设施,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3月1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廖小江经营的云阳县铭达汽修厂无喷漆间,无废气处理设施,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

4.《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铭达汽修厂(廖小江)。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5月23日向你个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23号),告知你个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个人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廖小江经营的云阳县铭达汽修厂无喷漆间,无废气处理设施,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汽修厂在我支队检查后积极整改,且为助企纾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个人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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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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