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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不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平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永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56XE7U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木瓜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29日,我队对云阳县平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和成品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等降尘措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4月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平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料和成品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等降尘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平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22〕47号),证明你单位原料和成品堆场应当采取三面围挡、防尘网遮盖和喷淋降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35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平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料和成品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等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裁定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环评文件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各项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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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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