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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不罚〔2023〕2号

被处罚个人:云阳县龙瑞再生资源回收部(李方品)

经营者:李方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C18APU57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兴村4组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28日,我队对李方品经营的云阳县龙瑞再生资源回收部进行检查,发现你回收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85项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于2022年11月擅自动工建设。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9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李方品经营的云阳县龙瑞再生资源回收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于2022年11月擅自动工建设。

4.《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龙瑞再生资源回收部(李方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个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33号),告知你个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个人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李方品经营的云阳县龙瑞再生资源回收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85项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于2022年11月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回收部实际未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队裁定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个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项措施,如需开展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等业务,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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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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