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水利罚〔2026〕1号
云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能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兴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109083081773W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融科金时代19号1单元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上坝溪上坝乡胡家老屋段已建设的巫溪至开州高速WYKTJB1标2工区K58+330桥下改路,至今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涉河手续。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的规定。2026年5月1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违法情节为“较轻”,裁量阶次为“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缴款完成后将缴款凭证交云阳县水利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浩;行政机关电话:023-55166533
行政机关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482号
云阳县水利局
2026年6月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