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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阳市监处字〔2023〕279号

当事人:云阳县黄石镇秦氏日用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KUW5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秦绍明

注册日期:2014年8月7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详见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 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xx号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正对门右侧的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营养霜和儿童嫩肤霜。当场,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阳市监强制〔2023〕173号)。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3年9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方远清、陈建为办案人员。

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调查了相关人员,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7日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KUW523,经营者:秦绍明,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场所: 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98-100号。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正对门右侧的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营养霜和儿童嫩肤霜,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儿童营养霜,商标:美王、小乖鼠,产品编号:MCDM003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5,净含量:95g,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销售单价:15元/瓶,数量:2瓶。

2.产品名称:儿童嫩肤霜,产品编号:MCDM003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限期使用日期:2023.05.25,净含量:95g,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销售单价:15元/瓶,数量:2瓶。

由于当事人未设立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等相关区域,且仍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在货架上,本局认定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待销售化妆品。当事人待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营养霜数量为2瓶,销售单价为15元/瓶,儿童嫩肤霜数量为2瓶,销售单价为15元/瓶,故货值金额为60元(15×2+15×2),由于无法认定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是否继续销售,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阳市监告字〔2023〕29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该销售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但仍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在货架,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未收到群众的投诉举报,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当事人患有肾病,右肾切除,黄石镇黄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其情形符合《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儿童营养霜和2瓶儿童嫩肤霜;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账户:云阳县财政局,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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