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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阳市监处字〔2023〕38号

当事人:云阳县女人天地美容院二店(黄利)

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13号4幢2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XEKCY1U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13号4幢2单元402一家招牌名为“云阳县女人天地美容院二店”的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待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依法实施了扣押,并于2023年2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办案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成立“云阳县女人天地美容院二店”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13号4幢2单元402从事美容经营服务活动

2021年5月份,当事人通过网上联系了一家名叫“京丽达”的公司进了一批货,其中包括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7日在该美容院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超使用期限待销售的四款化妆品分别是1.产品名称:延生态洁面慕斯、委托方:深圳市中到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昌路今日家园明秀轩4F;被委托方:广州瑞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十一社新新工业区B三栋2楼;卫生许可证:GB.FDA(2013)卫妆准字29-XK-3795号;执行标准:QB/T164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6日,到期时间:2020年12月25日;净含量:120ML/盒;数量:1盒;进货价58元一盒,销售价为:108元一盒。2.产品名称:(德莎)弹力蛋白眼霜、生产厂家:广州弘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家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苏元庄B3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05、执行标准:QB/1857、净含量:300G/瓶、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到期时间:2023年1月9日 数量1瓶;进货价68元一盒,销售价为:108元一盒。;3、产品名称:(美肌漾)玻尿酸浓缩安瓶面膜、委托方:广州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82号9楼905室;被委托方(1):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地:佛山三水工业园区D区23号(F4)一、二、三楼 ,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254;被委托方(2):广州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工业区草塘一路59号C栋三楼;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65;执行标准:QB/T2872、净含量:28Gx10片、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4月18日;数量1盒;进货价18元一盒,销售价为:28元一盒。4.产品名称:采丽源;委托方:广州市采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48号511房;被委托方:广州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大彭岭路七横路29号工业区D1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95;执行标准:GB/T26516;净含量:10ML/盒;生产日期:2019/03/18,到期日期:2022/03/17;数量:5盒;进货价188元一盒,销售价为:268元一盒。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仍然包装完好没有拆封,摆放在其销售区待销售,因此我们认定其没有销售和使用。故其货值金额为108元+108元+28元+268元×5=1584元,因当事人的化妆品没有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证人王玉琴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没有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王玉琴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

第四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王玉琴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及视频,证明该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有销售和使用。

2023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在其销售区域摆放的待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没有及时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从调查情况来看,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销售和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其危害程度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无风险、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的裁量因素(编号T00100201),符合其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同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对外销售和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云阳支行(账号:31000184292000488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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