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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阳市监处字〔2023〕31 号

当事人: 云阳县辉煌厨房用品商行

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946号

负责人: 胡盼平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35MA5YE3CN62

经营范围:日杂用品(除烟花爆竹)、厨房用品零售。

2023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待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1、品牌:顾太,型号:JZY-2000;2、品牌:智厨好太太,型号:JZY-Z)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报本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阳县市监强制〔2023〕82号),并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阳县市监强制〔2023〕82号)。2023年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胡盼平,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门店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946号,主要经营日杂用品(除烟花爆竹)、厨房用品。上述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具体情况如下:

1、品牌:顾太,型号:JZY-2000,制造商:佛山市顾大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20,使用气种:液化石油(20Y),额定压力:2800Pa,单价80元/台,数量:共1台,货值金额合计:80元;

2、品牌:智厨好太太,型号:JZY-Z,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智厨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07 GB30720-2014,使用燃气:液化气(20Y),额定压力:2800Pa,单价80元/台,数量:共1台,货值金额合计:80元;

关于违法货值、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因当事人在购进时没有索取进货票据,在经营过程中也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违法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2023年2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关于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所表述的为准,故违法货值金额合计16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另,根据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试验方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目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一般结构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认可该结果,不申请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2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第四组:2023年1月6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阳市监强制〔2023〕82号)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对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被扣押物品情况的事实;

第五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部分内容复印件1页,证明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有“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强制要求;

以上证据,在当事人提取的,已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他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已查证属实,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2023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阳市监告字〔2023〕第3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案发后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截至2023年1月6日,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续情况“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裁量因素,其裁量等级符合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被扣押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1、品牌:顾太,型号:JZY-2000;2、品牌:智厨好太太,型号:JZY-Z)

2.罚款25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账户:云阳县财政局,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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