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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人社基罚〔20262

被处罚对象:孟恩珍

身份证号码:5112**********9685

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鱼泉街15号附102单元7-3

经查实:2008年,你与他人共谋后,使用虚假的户籍信息(年龄改大13岁),以伪造的“马槽公社街道促进厂”(该工厂已于2000年正式解体)职工身份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010月,孟恩珍在虚假户籍信息年满50周岁时申报在职转退休,并从201011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自201011月至20257月,孟恩珍你骗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18164.43元。

你的行为属于《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第六条“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或者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二)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规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你上述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你的涉案金额为318164.43元,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规定情形,应处850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你2025917日主动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318164.43元全额退回社保基金养老账户。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通过到收款国库开户银行足额缴纳罚款(开户行:工行重庆分行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3100***********8868),并将缴纳罚款的票据交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人力社保局窗口开具缴款凭证,再将缴纳罚款凭证送我局销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919号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大楼403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3-55168961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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