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农罚〔2023〕60号
当事人刘某某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13日7时许至9时许,当事人刘祚友在云阳县人和街道物流园下方澎溪河水域使用毒药毒虾后,利用毒虾作为诱饵实施非法捕捞是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刘祚友渔获物较少、价值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刘某某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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