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农罚〔2023〕 59号
当事人陈某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4日当事人陈某在澎溪河人和社区民和村牛栏溪水域使用泥鳅作饵的方式进行垂钓是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某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的规定。
依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第十六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渔具路亚竿1根;
2.陈某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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