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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报告单位名称

云阳县*****中心

云阳林罚决字[2024]6

云阳县*****中心于20134月至201512月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镇**村4组小地名“**”修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并改变了林地用途,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165公顷(0.2475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2244

2024/2/19

云阳县林业局

刘**

云阳林罚决字[2024]2

刘**20231230日至202411日之间,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在云阳县****9组小地名“**”处滥伐林木,共滥伐林木株数为18株(其中杉木12株、马尾松4株、青杠2株),共采伐活立木蓄积4.2375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2416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三个月内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6倍林木29株,处滥伐林木价值3.7倍的罚款4991.3

2024/1/17

云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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