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3]第5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22*******655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云阳县**镇**路76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4日6时至2023年12月6日10时,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云阳县**镇**村**组(小地名**)附近砍伐林木,砍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总共滥伐林木18.5068立方米,原木材积9.7901立方米,其中滥伐桤木树原木材积1.447立方米,桉树原木材积8.1442立方米,马尾松0.1989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1.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9倍树木;2.将涉案马尾松立即就地无害化处理。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滥伐林木价值3.7倍的罚款,罚款合计3955.3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伍圆零叁角)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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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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