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3]第37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2*******293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云阳县**镇**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4月中旬至2022年5月左右,在**镇**村**组(小地名“**”)自家的田地放置捕猎夹8个,捕获野猪两头、果子狸一只。上述行为及事实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万州检意[2023]26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2、处3200元的罚款(大写:叁仟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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