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3]第41号
被处罚人姓名:解**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8日
身份证号码:5002*******969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云阳县**乡**村**组61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月12日,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乡**村**组(小地名“**” )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乔木林地(商品林)0.0111公顷。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1387.5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叁佰捌拾柒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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