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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经信( 液化气)罚字〔2023〕第3号

当事人:云阳县宝坪镇王梅英液化气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J4TC03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大石村6组

经调查,你运输瓶装液化气时未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委办理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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