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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经信(液)罚字〔2023〕第2号

当事人:云阳县明欣液化石油气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向泽桦    身份证号:5002**********2899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故陵村7组62号

经调查,你单位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委办理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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