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046309E,住所在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652号,法定代表人:汪x,男,44岁,身份证号:511224xxxxxxxx0858。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重庆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国宇·学府雅苑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的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安置房北侧修建的国宇·学府雅苑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的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属违法建设行为。
1.吊3层车库主出入口及门卫室两边增加通道建设,增加“车库”不计容建筑面积20.52㎡。
2.车库顶板层增加楼梯间及风井建设,共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60.85㎡;
3.2#楼西北侧增加风井建设,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1.54㎡。
4.3#楼1层西侧和北侧增加风井建设,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3.09㎡。
5.吊2层南侧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减少尺寸建设,减少“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2.52㎡。(该项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工规证批准面积为53.34㎡,规划条件为49㎡,实际建设面积为50.82㎡,满足规划条件)
6.6#楼吊3层电梯出入口右侧取消墙建设,规划为全建筑面积,取消墙后应计为半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2.6㎡。
7.7#楼门卫室右侧增加通道建设,增加“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10.64㎡。
8.2#楼增加两个门厅建设,增加“居住”计容建筑面积31.20㎡。
9.3#楼两个门厅增加尺寸建设,增加“居住”计容建筑面积21.60㎡。
10.吊2层南侧商业减少尺寸建设,减少“公建”计容建筑面积108.03㎡。
11.1#楼、4#楼、5#楼、1至7层正面阳台上的空调机位与规划位置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国宇·学府雅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由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设计图,7.国宇·学府雅苑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合同,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2年11月26日和2022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庆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3层车库主出入口及门卫室两边增加通道建设,增加“车库”不计容建筑面积20.52㎡。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3447.36元,据实核实,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车库顶板层增加楼梯间及风井建设,共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60.85㎡。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10222.8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2#楼西北侧增加风井建设,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1.54㎡。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258.72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3#楼1层西侧和北侧增加风井建设,增加“车库”计容建筑面积3.09㎡。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519.12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5.吊2层南侧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减少尺寸建设,减少“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2.52㎡。对该处违法建设行为免于处罚,据实核实,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6.6#楼吊3层电梯出入口右侧取消墙建设,规划为全建筑面积,取消墙后应计为半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2.6㎡。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按1680×5/㎡计算,计罚款:21840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7.7#楼门卫室右侧增加通道建设,增加“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10.64㎡。对该处违法建设行为免于处罚,据实核实,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8.2#楼增加两个门厅建设,增加“居住”计容建筑面积31.20㎡。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5241.6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9.3#楼两个门厅增加尺寸建设,增加“居住”计容建筑面积21.60㎡。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3628.8元,不予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0.吊2层南侧商业减少尺寸建设,减少“公建”计容建筑面积108.03㎡。对该处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按1680/㎡×10%计算,计罚款:18149.04元,不予核实。
11.1#楼、4#楼、5#楼、1至7层正面阳台上的空调机位与规划位置发生变化。对该处违法建设行为免于处罚,据实核实。
以上罚款合计:63307.44元(大写:陆万叁仟叁佰零柒圆肆角肆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十五日内自行将63307.44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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